建筑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一)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二)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三)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四)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二)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三)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四)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