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条件有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变更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条件有什么?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行政机构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并且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过法定程序都可以变更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只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只有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什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
1、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案件经办人必须是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的决定存在错误可以变更,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是由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可以是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对于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要具备几个法定条件,否则不具备相应的行政处罚权。